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題:聚焦慈善法修正草案四大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高蕾
慈善法修正草案20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慈善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法律修改方式進行調整,采用修正方式對現行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現行法基本制度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總結實踐經驗,對較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識的內容作出必要修改。
此次提請審議的慈善法修正草案完善公開募捐制度、增設應急慈善相關制度、規范個人求助行為,并對相關慈善促進措施等進行強化,圍繞近年來慈善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精準“出招”。
看點一:完善通過互聯網公開募捐活動有關規定
近年來,互聯網已經成為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渠道。民政部相關數據顯示,通過互聯網募捐的款項近幾年每年增長率均超過20%。
為規范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修正草案明確提出,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開通的網絡平臺進行。
同時,修正草案規定,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
“網絡信息化的今天,不能讓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用公益信息為商業活動引流,披著公益外衣實現其背后的商業目的,必須對互聯網公開募捐活動進行規制,用法律保障互聯網慈善的公益性。”北京師范大學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謝瓊說。
看點二:增設應急慈善相關制度
新設應急慈善專章是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修正草案增設應急慈善相關制度。
修正草案提出,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認為,慈善組織要在應急慈善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政府部門的重視不可或缺。修正草案對政府部門引導、管理慈善組織開展應急慈善活動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有利于整合社會力量共同應對突發事件。同時,修正草案明確要求政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將為更好發揮慈善組織在應急慈善領域的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為暢通捐贈款物的分配送達等,修正草案不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提供便利條件,還明確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信息統計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在應急慈善中,大家最關注的就是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復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涂云新表示,修正草案提出各級政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捐贈款物的分配送達等提供便利和幫助,有利于打通“最后一公里”,讓捐贈款物高效流動到最需要的地方。
看點三:強化慈善促進措施
為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修正草案強化慈善促進措施。
修正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法明確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修正草案則新增了對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王名認為,這將進一步激發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各種慈善活動的積極性。
修正草案還特別規定,國家鼓勵發展社區慈善事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鼓勵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建立聯動機制,開展慈善活動。
謝瓊表示,社區慈善是社會治理與慈善發展在基層的融合,不僅符合鄰里互助的中華傳統美德,有助于社會慈心善愛的發揮,還可暢通社會成員參與社區治理的途徑,增進社會團結,是未來慈善發展的重要方向。“修正草案特別提出鼓勵發展社區慈善事業,有助于推動我國慈善事業成為人人參與的‘大眾慈善’。”
看點四:規范個人求助行為
修正草案規范個人求助行為,明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求助信息真實性查驗義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當前,由個人在互聯網上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發布虛假信息,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還有可能引發社會公眾質疑。修正草案明確了個人、網絡服務平臺、監管部門的權責義務邊界,能讓大家在互聯網上幫助陌生人時更放心,讓愛心和善舉惠及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涂云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