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 題: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些看點值得關注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施雨岑、齊琪
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
新時代新征程,文物保護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文物保護法也需要與時俱進作出修改完善,更好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
10月20日,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首次審議。“新華視點”記者針對修訂草案重要看點采訪了有關專家。
看點一:堅持保護第一,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據介紹,此次提請審議的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牢牢堅持把保護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將一些實踐證明的有效制度上升為法律。例如,將體現“先考古、后出讓”精神的規定寫入修訂草案,增加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對確保文物安全的責任等。
“現行法律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規定較為完善,但針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措施不夠明確,給實踐工作帶來很多困擾。”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文化室原主任朱兵說,“對于文物工作而言,保護是其根本原則。修訂草案明確各級政府要把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把文物保護好、管理好、利用好。”
修訂草案重視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增加涉及文物保護的投訴、舉報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文物保護的投訴、舉報,還提出新聞媒體要開展輿論監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云霞認為,這些規定有利于建立暢通、有效的公眾參與渠道,有利于調動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對于防范和打擊文物違法犯罪具有重要意義,也能為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提供有力依據。
看點二:促進合理利用,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要發揮文物歷史的承載者和傳播者的作用,就要讓文物“活”起來。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進文物有效利用已經成為社會共識。
對此,修訂草案鼓勵文物保護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同時,加強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2023年5月18日,市民在犀牛尊素胚上涂色。犀牛尊以國博館藏重器“錯金銀云紋青銅犀尊”為原型。 新華社記者 金良快 攝
“目前,在文物利用方面,既有開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會參與不夠等情況,也存在過度開發、不當利用等問題。”朱兵說,“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明確了文物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則。同時針對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等不同類型的文物明確了多種展示其價值的方式,例如通過建立博物館、紀念館、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方式,可以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展示文物價值,開展宣傳教育;通過借用、在線展覽等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
近年來受到好評的文創產品,是讓文物“活起來”的有益實踐。“文物的活力在于融入生活、回歸社會、服務人民。此次通過文物保護法的修訂,進一步明晰未來文物保護工作的發展和利用方向。以法治護航,讓文物‘活起來’大有可為。”朱兵說。
看點三:加大處罰力度,進一步打擊違法行為
對有關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加大處罰力度,確保有效打擊違法行為。
對此,修訂草案規定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執法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補充完善有關法律責任,增加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吊銷許可證書等規定;增加行政處罰類型,設定不同檔次的處罰并相應提高罰款額度等。
“從實踐中不難發現,當前文物安全形勢不容樂觀,特別是文物法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懲治力度不夠是原因之一。”王云霞注意到,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大文物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例如修訂草案大幅提高了處罰金額,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
“相信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將為開展文物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發揮有效震懾作用。”王云霞表示。
近年來,多地檢察機關圍繞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開展相關公益訴訟探索,進行一些積極嘗試。此次修訂草案也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多地檢察機關通過開展相關公益訴訟探索,推動司法保護進程,對促進負有文物保護職責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將起到積極作用。”王云霞說。
看點四:加強文物追索,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我國不斷提升文物保護和追索能力,采取各種辦法和措施從海外追索流失文物。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政府已經促成了1800多件流失文物回歸祖國。
2019年11月13日,圓明園馬首銅像在“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上亮相。 新華社記者 李賀 攝
為幫助海外流失文物盡快“回家”,修訂草案明確了流失文物追索和國際間文物返還合作制度。
例如,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對于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又如,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
文物追索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認為,為進一步通過國際合作打擊盜竊、盜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動,修訂草案增加有關“對等原則”表述,規定對非法流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
“此外,修訂草案將外國政府、相關國際組織按照有關國際公約通報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納入禁止買賣文物的范圍,既體現了我國積極履行國際條約的義務,也展現了大國擔當,有利于促進國際文化遺產領域交流合作。”霍政欣說。
修訂草案明確,國家支持開展考古、修繕、展覽、科學研究、執法等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增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文物是人類共同的財富,修訂草案的規定進一步體現了文物工作在增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中發揮的積極作用。”霍政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