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網絡主播行為規范》。行為規范對網絡主播的行為做出了哪些要求?有哪些行為明確不能出現?一起來了解。
行為規范適用的對象是哪些人?
根據《網絡主播行為規范》,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范。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參照本行為規范。
注意!這31種行為將被嚴厲禁止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明確,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除了31種明確禁止的行為外,《網絡主播行為規范》還對諸多網民關注度高的問題做出明確規范。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網絡主播應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等。
值得關注的是,《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中還明確提出,對于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網絡主播行為規范》明確,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
對公眾關心的違法失德藝人還能不能在網上開展直播等相關活動,《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也明確,不得為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文案/海報:王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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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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