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 題:如何建立維護金融穩定長效機制?——聚焦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新華社記者吳雨
6日,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這將對防控金融風險帶來哪些影響?
國務院金融委牽頭形成合力
近年來,我國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的整體設計和統籌安排,相關規定分散于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法規中。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表示,為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專門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有必要制定金融穩定法,構建更為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制體系。為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業內人士認為,從國內實踐看,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長期累積的風險點也得到有效處置,金融風險整體收斂,應及時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這個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到底是什么樣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要求,而這首先需要一個權責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穩定工作架構。
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委)的職責,規定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而有關部門和地方將按照分工和金融委的要求,密切協調配合。
專家表示,作為一部跨行業跨部門的法律,需要金融委統籌協調和靠前指揮,做好各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監管分工和協調合作,形成維護金融穩定的合力,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壓實各方責任形成全鏈條制度安排
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的短板弱項,制定金融穩定法將進一步健全風險防范、化解、處置全鏈條的制度安排,壓實各方責任,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失效、經營模式粗放,部分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違法違規占用金融機構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人民銀行相關人士介紹,草案征求意見稿壓實了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了準入和監管要求。
梳理草案征求意見稿可以發現,不少條款規定了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比如準入條件、禁止行為、依法承擔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有效防止處置成本向社會轉嫁等。
同時,制定金融穩定法將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有助于化解區域金融風險。記者發現,草案征求意見稿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等多個方面對地方政府的職責提出明確要求。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介紹,金融監管部門將切實履行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范、早期糾正并及時處置風險。人民銀行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強調處置風險要減少對公共資金依賴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投入資金,而所產生的成本也應分攤給相關責任方。因此,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處置資金池和使用安排,并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處置金融風險絕不是讓公共資源來“買單”。草案征求意見稿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并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等處置平臺作用。
“處置風險要減少對公共資金的依賴。”人民銀行相關人士強調,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才可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要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各界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推進后續工作。